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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佛长、梅声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佛长,梅声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刘佛长,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梅声桂,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佛长与被执行人梅声桂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督11号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梅声桂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刘佛长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月利率5‰计算,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利随本清),承担诉讼费1433元及执行费2922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梅声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梅声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梅声桂的财产情况。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梅声桂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要求申请执行人刘佛长1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梅声桂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刘佛长逾期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月生审 判 员  谢金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兴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