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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宜昌市不动产登记局、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东,宜昌市不动产登记局,宜昌市房产管理局,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05行初26号原告:王旭东,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49号。法定代表人:王华品,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献福路32号。法定代表人:江永,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凌,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东诉被告宜昌市不动产登记局、宜昌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旭东负担。审 判 长  方向明人民陪审员  冯海涛人民陪审员  梅 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