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海平与朱佳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平,朱佳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609号申请执行人冯海平,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朱佳浩,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冯海平与被执行人朱佳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9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36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