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罗远相、赵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远相,赵卫,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罗远相,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赵卫,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孝感市电视台马砦城市,被执行人:施青,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职工,住孝感市电视台马砦城市,本院在执行罗远相与赵卫、施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卫下落不明,赵卫、无财产可执行,罗远相自愿于2017年10月20日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恢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谈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