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2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罗远相、赵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远相,赵卫,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罗远相,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赵卫,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孝感市电视台马砦城市,被执行人:施青,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职工,住孝感市电视台马砦城市,本院在执行罗远相与赵卫、施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卫下落不明,赵卫、无财产可执行,罗远相自愿于2017年10月20日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恢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谈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