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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2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永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95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吕洪刚,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变更保全申请人(××):郓城铁牛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永会,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吕洪刚、郓城铁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永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郓城铁牛运输有限公司鲁R×××××/鲁R×××××号重型半挂车一辆。××郓城铁牛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供现金6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郓城铁牛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给本院的现金6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二、解除对××郓城铁牛运输有限公司鲁R×××××/鲁R×××××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王永会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亓东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