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超与陈丽丽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陈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93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丽丽,女,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原告陈超诉被告陈丽丽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权利人陈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陈丽丽协助原告陈超办理被告陈丽丽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茸惠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丽丽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5月11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的(2017)沪0117民撤1号判决,撤销(2017)沪0117民初203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7民初203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