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与资阳市鸿博机电设备厂、张玉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资阳市鸿博机电设备厂,张玉和,吴碧蓉,张兰芳,张国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车城大道一段中二巷。负责人:梁霞,行长。被执行人:资阳市鸿博机电设备厂,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外环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兰芳,经理。被执行人:张玉和,男,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吴碧蓉,女,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兰芳,女,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国徽,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资阳泓博机电设备厂、张玉和、吴碧蓉、张兰芳、张国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京东网网上司法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张玉和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公园路口东侧门市【房权证号2000-××号】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吴显东(公民身份号码)以473300元购得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川2002民初1906号、(2016)川2002执1453号、(2017)川2002执恢294号对被执行人张玉和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公园路口东侧门市【房权证号2000-××号】的查封。二、上述房屋的抵押权灭失,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吴显东(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吴显东(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属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梁小龙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