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执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景晓雷与王谊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晓雷,王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355号申请人:景晓雷,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和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王谊文,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景晓雷与被申请人王谊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景晓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谊文银行存款人民币26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景晓雷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景晓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谊文名下相应财产。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校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