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9刑初6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祥,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翁源县人,家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务工。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全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6月22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树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曾祥和曾某(在逃)商量去江西省全南县偷摩托车,当晚23时,曾某骑着借来的男式摩托车,搭乘曾祥从广东省翁源县经全南县茅山林场、南迳镇来到全南县县城。然后曾某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曾祥则在路边等。后曾某在汇景新城E区内发现一辆雅马哈牌黑色男式摩托车,曾某便把这辆摩托车推至小区门口,与在此处等候的曾祥会合,曾某叫曾祥用借来的摩托车钥匙把这辆摩托车启动,之后曾某骑着偷来的摩托车,曾祥骑着借来的摩托车返回广东省翁源县。二人进入翁源县坝仔镇后因下大雨在公交候车亭躲雨,雨停后因无法将偷来的摩托车启动,二人便把摩托车丢弃在公路附近,然后骑着借来的摩托车返回家中。2017年7月3日经全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2176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庭审时宣读或出示了失主钟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笔录等勘验检查材料,被告人曾祥的供述与辩解和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盗的雅马哈牌黑色男式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民警在广东省翁源县坝仔镇境内的路边找到后扣押并发还给了失主。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曾祥的户籍证明、扣押被盗摩托车和发还被盗摩托车清单、同案人曾文亮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全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被告人曾祥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祥对同案人曾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卡口照片;被盗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2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曾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诗梅人民陪审员 卢和全人民陪审员 钟志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