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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莹与被执行人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莹,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张莹,女,汉族,1953年7月9日生,住长春市而大去哦去八里堡东荣大路北。被执行人: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洪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莹与被执行人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二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波审判员  屈永泽审判员  陈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