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8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建刚与班籽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刚,班籽,姜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8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建刚,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班籽,男,1983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姜志军,男,1986年x月x日出生,满族,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26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班籽所有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班籽所有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令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