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张秀云、赵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秀云,赵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青州市泰丰休闲广场A区3201商铺。法定代表人:于见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群,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彦,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秀云,女性。被执行人:赵云强。本院在执行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张秀云、赵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秀云、赵云强的借款本金264551.04元、利息33656.58元及之后利息逾期利息等,被执行人张秀云、赵云强负担案件受理费527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有效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伦立新审判员 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