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5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彭金华与符亚一、李泉剑、符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华,符亚一,李泉剑,符航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彭金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符亚一,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泉剑,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符航宁,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彭金华与被执行人符亚一、李泉剑、符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金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彭金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