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华与被告修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华,修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22民初1497号原告:陈桂华,女,汉族,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修平,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英(系被告亲属),男,汉族,1953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陈桂华与被告修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华、被告修平及李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烧毁原告陈桂华家院里的木材经济损失大约60000.00元左右和承担诉讼费1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4日11时许,在盘山县坝墙子镇吴家铺村,陈桂华家院中堆放在自家院子西侧的木材被同村村民修平放火烧毁,当时有消防车出警灭火。木堆中有东北樟子松大板(8cm*30cm*400cm)8立方米;东北落叶松方子(12cm*12cm*400cm)5立方米;三间旧檩材(18cm-24cm*400cm)33根;坨材5根(28cm以上,6m长);6间原猪圈(14cm以上,3m长)20根;4m-6m长的板皮5立方米,共计经济价值60000.00元左右。以上请求,请法院判决。被告答辩称:被告于2017年3月4日11时许,在坝墙子镇吴家铺村自家的园田放荒,不慎把后面邻居杨明伟(陈桂华)家扒房子剩下的旧木烧掉,经消防车扑灭。当时是被告找的消防车,当日,原告找被告要赔偿损失10000.00元。当时,被告不同意,因为被烧毁的木头只能值2000.00至3000.00元。后来,经过坝墙子派出所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被告自认的损失2350.00元(木材损失价值2000.00元;铁栅栏损失300元;塑料管损失5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57650.00元损失,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烧毁的木材具体价值是多少(评估机构也无法进行评估)。故本院对于被告自认的损失部分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修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桂华损失合计2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修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