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神果果蔬饮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国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神果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胡晓静,奚建国,朱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44540-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业广场8幢107室。法定代表人:徐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国凯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54273-4,住所地苏州市竹辉路499号。法定代表人:胡晓静。被执行人:江苏神果果蔬饮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33284-0,住所地洪泽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北四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胡晓静。被执行人:胡晓静,男,1956年2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奚建国,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朱建美,女,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国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神果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胡晓静、奚建国、朱建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国凯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偿付暂算至2016年4月14日的欠息134500元及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中未清偿部分按年利率18%计算的欠息;二、被告苏州国凯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3290元;三、被告胡晓静、江苏神果果蔬饮品有限公司、奚建国、朱建美应当对被告苏州国凯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国凯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10元,由被告苏州国凯商贸有限公司、胡晓静、江苏神果果蔬饮品有限公司、奚建国、朱建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83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的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朱建美、胡晓静名下有位于苏州市西二路6弄20号8幢201室房地产,本案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无处置权;2.被执行人奚建国名下有位于苏州市花驳岸5号305室房地产,该房地产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案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无处置权;3.被执行人江苏神果果蔬饮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淮安市洪泽区百特精密机械东侧、北四道南侧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设定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大额抵押债权,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4.被执行人朱建美名��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各被执行人均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有人民币1183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琦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