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于小杰与包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小杰,包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623号原告:于小杰,住蛟河市。被告:包洪国,住浙江省桐庐县。于小杰诉包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小杰以被告包洪国去向不清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小杰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免收。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