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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于小杰与包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小杰,包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623号原告:于小杰,住蛟河市。被告:包洪国,住浙江省桐庐县。于小杰诉包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小杰以被告包洪国去向不清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小杰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免收。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