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任晓琴与李忠群罗绪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琴,罗绪茂,李忠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692号原告:任晓琴,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成,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绪茂,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李忠群,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武隆区鸭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琴与被告李忠群、罗绪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晓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晓琴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晓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晓琴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