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年林、高秀清等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深井堡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年林,高秀清,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深井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民初1590号原告:赵年林,男,195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高秀清(赵年林妻),女,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深井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深井堡村。法定代表人:赵全江,深井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赵年林、高秀清诉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深井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深井堡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被告深井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全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年林、高秀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我们二人各项损失68107.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被告雇佣村民赵可仁和赵云清理村内垃圾,并将垃圾在村西的南北路上点燃,上午7时许,原告赵年林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通过该路段时因路上有火堆,为了通过而绕行火堆,逆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海忠驾驶的蒙A×××××轿车相撞,造成赵年林及乘车人高秀清受伤。此事故经万全交警大队认定赵年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与赵海忠以及蒙A×××××车辆的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至万全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确定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01887.6元,赵海忠以及蒙A×××××的保险公司共承担了133779.98元,剩余68107.62元由赵年林自担。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指使村民在村级公路上点燃垃圾,燃烧垃圾的火堆和释放的烟尘严重影响了出行安全,原告赵年林为了绕行火堆在烟雾影响视线的情况下,与他人相撞,造成事故的发生。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深井堡村委会辩称,我村委会只是派人清理杂草和落叶,没有让他们点火焚烧,在路上燃烧清理物属于个人行为,我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9月30日早晨,村民赵可仁和赵云受被告深井堡村委会指派清理村内垃圾,后二人将垃圾在村西的南北水泥路上点燃焚烧,上午7时许,原告赵年林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通过该路段时,因绕行火堆,进入逆行线,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海忠驾驶的蒙A×××××轿车相撞,造成赵年林及乘车人高秀清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年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二原告与赵海忠以及蒙A×××××车辆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至本院,经审理,认定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01887.6元,赵海忠以及蒙A×××××的保险公司共承担赔偿了133779.98元,剩余68107.62元由赵年林自担。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原告以被告在村级公路上点燃垃圾,燃烧垃圾的火堆和释放的烟尘严重影响出行安全,导致事故的发生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深井堡村委会承认事后得知有在村西的南北水泥路上焚烧垃圾的行为,也认可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对二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无异议,但认为应由燃烧垃圾的行为人承担责任,村委会没有让人点火,不应承担责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万公交认字2016第290号]复印件、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7)冀0729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明等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深井堡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其指派村民清理垃圾的行为,属于其履行职能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被告在用人执行清理垃圾工作中,未能妥善管理,致使其工作人员在通行的道路上焚烧垃圾,该行为影响了道路的通行安全,致使原告驾驶机动车绕行火堆,驶入逆行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发生,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赵年林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预见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其在绕行火堆行驶中,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也有过错。根据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深井堡村村民委员会赔偿二原告赵年林、高秀清经济损失68107.62元的70%,计款47675.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原告赵年林负担450元,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深井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