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海波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海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259号原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海波,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岳阳县,住。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海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湘062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林海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林海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岳阳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海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海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林海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海波撤回上诉。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