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6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国林、蔡淑丽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国林,蔡淑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6007号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曾坑白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74995。法定代表人:郭其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辉,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国林,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淑丽,女,1974年10月5路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867-18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5016K。负责人:吕光前,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林、蔡淑丽、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预缴诉讼费用期间,以原告与被告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不再另行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