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书英与张吉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英,张吉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8053号原告:孙书英,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妮,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禄,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佩明,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书英与被告张吉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书英,被告张吉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书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2000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被告找到原告及原告丈夫提出由原告出资合作购销柴油,并承诺如果亏损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出资145820元购进柴油并负担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将购进的柴油运到内蒙古后发现柴油滞销。2017年8月19日,被告出具说明1张,载明欠油款162000元。后售出部分柴油后,原告收到油款4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122000元未付,故原告起诉。张吉禄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双方不存在合作购销柴油的关系;原告购销柴油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并未承诺支付原告油款162000元,出具说明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油款并未收回跟被告没有关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虽称该欠条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火车票能够反映被告与原告夫妻共同前往萨拉齐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原、被告的通话录音,能够反映原被告的交涉过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高速通行费票据、证人孟某证言,本院结合录音证言予以综合认定。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被告向原告及原告丈夫孟某提议合作购进柴油运往内蒙古销售,并承诺“赔了钱算被告的,不行被告还有两栋楼抵”。原告自他人处借款用于经营出资。2017年8月12日,原告及原告丈夫孟某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前往山东购进柴油。2017年8月15日,原、被告及原告丈夫孟某共同乘坐火车前往内蒙古萨拉齐销售柴油。柴油款、交通费等费用由原告出资。柴油运到内蒙古萨拉齐后销售不顺利,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独自返回天津,被告及原告丈夫孟某仍在内蒙古销售柴油。2017年8月19日,原告丈夫孟某书写如下材料“今欠油款壹拾陆万贰仟元整,162000元”,被告作为欠款人签字确认。柴油销售后,原告丈夫孟某收取油款40000元,其余销售款未能有效回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未否认,而是表示“钱给不了自己想办法给”、“去要账”、“卖楼抵”。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为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2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的财产约定而起诉,立案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存在不当,应调整为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及被告承诺承担亏损的事实。被告虽称欠款凭证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该欠款凭证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承担经营亏损。根据欠款凭证,本院能够认定欠款数额为162000元,原告收取油款400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12200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22000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吉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孙书英欠款12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张吉禄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亚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