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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跃军与冯纯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军,冯纯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357号原告:李跃军,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冯纯金,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军诉被告冯纯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起诉来院,因原告李跃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跃军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