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琳泽与袁金富、倪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泽,袁金富,倪玲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381号原告:陈琳泽,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剑,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金富,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倪玲平,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琳泽与被告袁金富、倪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陈琳泽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琳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陈琳泽负担。审 判 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苏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