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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琳泽与袁金富、倪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泽,袁金富,倪玲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381号原告:陈琳泽,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剑,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金富,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倪玲平,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琳泽与被告袁金富、倪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陈琳泽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琳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陈琳泽负担。审 判 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苏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