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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明来、陆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来,陆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胡明来,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陆雄,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胡明来与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1075号]查封。另查,被执行人陆雄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已于2012年5月8日拆迁安置给被执行人陆雄及案外人郑丽莺,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1075号]查封,目前上述房产尚未交付。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