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与被告姜少军、姜少库、姜少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姜少军,姜少库,姜少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13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法定代表人吴东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利,该行职工。被告姜少军,男,汉族,于1973年10月9日生,住汤原县香兰镇。被告姜少库,男,汉族,于1970年2月24日生,住汤原县香兰镇。被告姜少银,男,汉族,于1965年10月29日生,住汤原县香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与被告姜少军、姜少库、姜少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琼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