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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正伟、谢守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伟,谢守元,张年柏,陈大贤,钟孟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正伟,男,199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陵县。申请执行人:谢守元,女,1947年9月9日生,汉族,住石首市。申请执行人:张年柏,男,194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陵县。申请执行人:陈大贤,女,194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钟孟彪,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住江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伟、谢守元、张年柏、陈大贤与被执行人钟孟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孟彪下落不明,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信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