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光兴、卢世和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兴,卢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郭光兴,男,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卢世和,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郭光兴申请执行卢世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标的5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左学清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