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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9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海七美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七美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9571号原告:上海七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晓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忠武,男。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杜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飞,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七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70,400元并承担延期赔偿金253,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被告签订了化妆品《废气处理设备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废气催化净化装置,然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周期完成安装调试,并屡被客户投诉,致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被告签订的《废气处理设备合同》中载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解决争议则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明确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路XXX号,现原告作为起诉方,则其所在地法院应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陆叶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青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