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关根和与徐勇、徐瑞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根和,徐勇,徐瑞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4民初7260号 原告关根和,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许诗文,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勇,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徐瑞英,女,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关根和诉被告徐勇、徐瑞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勇、徐瑞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徐勇与案外人朱景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案外人朱景祥向被告徐勇出借5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后,被告徐勇未依约还款,原告依据(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承担了上述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瑞英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徐勇立即向原告偿还款项6070622.3元及利息(利息以607062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被告徐瑞英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徐勇、徐瑞英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原告(担保人,甲方)与被告徐勇(借款人,乙方)、案外人朱景祥(出款人,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丙方借款5000000元;甲方为乙方借款担保人,若乙方不能按期还款时,甲方应为乙方归还上述借款。其后,朱景祥向被告徐勇指定账户发放了借款4750000元,被告徐勇出具了借条,原告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 朱景祥放款后,被告徐勇未依约还款。朱景祥诉至本院,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了(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勇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景祥偿还借款本金47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关根和对被告徐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49210元。2015年7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上诉人关根和负担。 2016年10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粤0605执6111号执行完毕告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朱景祥与被执行人关根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关根和关于(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同时,朱景华的配偶关建华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6070622.3元。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徐勇、案外人朱景祥之间形成合法的保证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徐勇未能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代被告徐勇向贷款人偿还了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代偿款6070622.3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称被告徐瑞英系被告徐勇的配偶并主张被告徐瑞英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根和支付代偿款项6070622.3元及利息(利息以607062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关根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9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徐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