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华德金与大连佳益水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德金,大连佳益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华德金,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赵家沟***号2-6。被执行人:大连佳益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江西街道福港街5号。法定代表人:崔久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474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华德金与被执行人大连佳益水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94323.35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陆续给付本金及利息345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科审判员 林钰哲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