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2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欧阳某甲与欧阳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甲,欧阳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390号之二原告:欧阳某甲。被告:欧阳某乙。原告欧阳某甲与被告欧阳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欧阳某甲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阳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欧阳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