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州灵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州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州灵,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浙江省安吉县人,家住浙江省安吉县,现暂住浙江省安吉县。2013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16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州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州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晚,被告人陈州灵明知唐某(1999年5月7日出生)未满18周岁,仍容留唐某在安吉县昌硕街道九州壹号公馆1914号房间(被告人陈州灵付款开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州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唐某、胡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尿检检查笔录、照片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州灵以提供场所的方式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州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州灵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现又刑事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州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歆人民陪审员 罗 忠人民陪审员 吴秀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