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执1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强、王秋霞、丛培冲、曹建奎、梁述诗、邹文胜追偿权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杨强,王秋霞,丛培冲,曹建奎,梁述诗,邹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德绍宁,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秋霞,女,汉族。被执行人:丛培冲,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建奎,男,汉族。被执行人:梁述诗,男,汉族。被执行人:邹文胜,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强、王秋霞、丛培冲、曹建奎、梁述诗、邹文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强、王秋霞、丛培冲、曹建奎、梁述诗、邹文胜银行存款628417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