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绍东与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晓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东,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李绍东,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108号2层。法定代表人:刘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晓丹,女,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东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晓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521号执行案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