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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38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申请执行谭志兵、金家兰、谭志彪、李云斌、李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谭志兵,金家兰,谭志彪,李云斌,李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38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迎晖路62号。负责人:苏兴洲,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谭志兵,男。被执行人:金家兰,女。被执行人:谭志彪,男。被执行人:李云斌,男。被执行人:李福荣,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524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谭志兵、金家兰、谭志彪、李云斌、李福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云斌名下有云GB94**长安牌车(车辆类型:K39、辆识别代码:508650)和云GKR3**林海.雅马哈牌车(车辆类型:M21、辆识别代码:114359)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云斌名下云GB94**长安牌车一辆(车辆类型:K39、辆识别代码:508650)。二、被执行人李云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云斌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李云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7年十月二十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云  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洪锐(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