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颖、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2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87年5月1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法定代表人:唐亦农。委托代理人:孙斌,男,1978年4月8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李颖与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长兴���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大长劳人仲调字第8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颖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工资227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41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告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已给付),并负担执行费(已交);于2017年1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于2017年12月30���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余款于2018年1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未履行,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措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