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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8执恢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姜方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姜方首,曾化,谌礼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8执恢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法定代表人:刘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铭,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姜方首。被执行人:曾化。被执行人:谌礼娜。本院在执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方首、曾化、谌礼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6)桂0328执恢37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姜方首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9-6号房产(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桂林市七星区字第30244561号)以物抵债,抵偿债务本金1000000元,利息180000元。因被执行人迟延付款利息总计为501253.78元(计算至2017年7月6日止),尚有321253.78元利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功建审 判 员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