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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莆田市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770号原告:莆田市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秋芦镇洪南村。法定代表人:郑和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玲、李刘,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段建国。莆田市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公司)诉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富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莆田市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王雅俊人民陪审员  盛 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凯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