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邹学春与于永、邓佐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学春,于永,邓佐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509号原告:邹学春,男,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于永,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邓佐峰,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邹学春与被告于永、邓佐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邹学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学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邹学春负担。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