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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颜丹与叶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丹,叶家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6674号原告:颜丹,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叶家富,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颜丹与被告叶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家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直至付清时止(其中计算至2017年4月15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为308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颜丹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工程缺乏流动资金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颜丹人民币22000元整大写(贰万贰仟元整)。欠款人:叶家富2014.12.15.”。被告在欠条上签名并摁印。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1份。保证载明:“今从2014年12月15日起每月还款2000元,还清为止。欠款人:叶家富,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理睬,同时以多次更换手机号码逃避原告的追讨,故原告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叶家富未作书面答辩。被告叶家富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其反驳意见的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叶家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颜丹人民币22000元整大写(贰万贰仟元整)。欠款人:叶家富2014.12.15.”。被告在欠条上签名并摁印。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1份。保证载明:“今从2014年12月15日起每月还款2000元,还清为止。欠款人:叶家富借款人:颜丹”。被告同时在保证上注明如下内容:“51021819830626XXXX渝北区XX镇XX村XX组”。被告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起诉状中被告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出具叶家富的身份信息是一致的。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借款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5日之前,是通过转账支付的;欠条是被告在重庆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书写的,22000元借款中的2000元为利息,欠条是被告本人签名捺印的事实。诉讼过程中,原告颜丹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2017年3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举示的欠条、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随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出具欠条并保证每月归还部分借款,但被告仍不按时归还借款,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颜丹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说明借款的相关情况,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是被告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应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家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颜丹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叶家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富奎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人民陪审员  王成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