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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廖有松、张功易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有松,张功易,廖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2执异16号申请执行人:廖有松,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兴国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被执行人:张功易,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第三人:廖虹,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本院在执行廖有松与张功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功易未主动履行本院(2016)赣0732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廖有松与被执行人张功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100000元。二、被执行人在2017年8月17日前支付50000元。三、被执行人在2017年8约定再支付50000元。四、剩余案款1000000元,被执行人在2018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支付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在2019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支付5万元、10万元、15万元、5万元;在2020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支付5万元、10万元、15万元、5万元;在2021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支付1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如按期履行,利息按照调解书内容计算。五、第三人廖虹提供担保。六、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张功易同意处理第三人廖虹座落在福建的房产及其本人名下座落在兴国县潋江镇兴国大道778号房屋。保证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廖虹并未按照保证书约定的期限履行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廖虹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廖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本院(2016)赣0732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国树审判员  许卫平审判员  范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练绪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