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与张国生、仲春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张国生,仲春青,仲崇兵,王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3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住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扎下街。主要负责人:夏正卫,该支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国生,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仲春青,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仲崇兵,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王芝飞,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国生、仲春青、仲崇兵、王芝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2568.41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