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俊峰与苏鑫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峰,苏鑫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883号原告:曹俊峰,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苏鑫源,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兰,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峰与被告苏鑫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俊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俊峰负担。审判员 袁幸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锦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