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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6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腾特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腾特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6944号申请人:安徽省腾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省徽商钢材市场C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01020J。法定代表人:胡朝广,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兴庐科技产业园1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4647Q。法定代表人:郭万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腾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道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腾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岳翠平以其所有的房产(详见本裁定正文)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腾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岳翠平单独所有的座落于合肥市和平路房产(权利人:岳翠平,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腾特商贸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阮 兵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