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陈双兰与邹明英叶正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兰,左小川,邹明英,叶登丽,叶正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394号原告:陈双兰,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左小川,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邹明英,女,1970年0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叶登丽,女,1991年02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叶正友,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双兰与被告左小川、邹明英、叶登丽、叶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陈双兰经传票传唤、被告左小川、邹明英、叶登丽、叶正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双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双兰负担。审 判 长 王红玉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人民陪审员 唐 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