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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陈双兰与邹明英叶正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兰,左小川,邹明英,叶登丽,叶正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394号原告:陈双兰,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左小川,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邹明英,女,1970年0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叶登丽,女,1991年02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叶正友,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双兰与被告左小川、邹明英、叶登丽、叶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陈双兰经传票传唤、被告左小川、邹明英、叶登丽、叶正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双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双兰负担。审 判 长  王红玉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人民陪审员  唐 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