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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贺海庭、李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贺海庭,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住所地:吉县新华东街329号负责人:高建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贺海庭,男,住吉县吉昌镇苏家坪村。被执行人:李莹,女,住吉县吉昌镇西关村民小组F664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与贺海庭、李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8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立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