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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兴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王兴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民终1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卢春国,职务: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文,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兴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春国经本院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上诉人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晓梅审判员云峰审判员刘立岩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蒋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