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茂军、张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茂军,张洪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987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武,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方茂军,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东环北路350-9号。被告:张洪艳,女,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茂军、张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