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921号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振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明。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03元,减半收取计2451.50元,由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