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定一与李永清、李东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一,李永清,李东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刘定一,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永清,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东阁,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定一与被执行人李永清、李东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亲友和解同意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